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因污染环境犯罪,第一次被公安机关询问时起,就可以聘请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限如下:
(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在公安机关对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可以为污染环境犯罪的当事人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向当事人提供污染环境犯罪的法律咨询,使当事人了解污染环境犯罪的犯罪构成、犯罪起因等;
(2)分析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详细情况,避免当事人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虚假陈述、供述和辩解;
(3)向当事人介绍因污染环境犯罪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或讯问时的注意事项,防止对自己不利的情况发生。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提醒您:涉及污染环境犯罪,越早聘请律师,越能把握主动!许多案件因为律师的前期介入,公安机关没有作为刑事案件立案,或者立案后又撤销了案件。
成功案例:
被公安机关认定“明知对方无危险废物许可证向其提供危险废物”,后又被撤销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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