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依行政许可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的程序如何确定?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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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依当事人申请召开环境行政许可听证会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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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告知权利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送达《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对被听证的行政许可的初步审查意见、证据和理由;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告知申请听证的期限和听证的组织机关等事项。

送达方式可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形式,并由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或者其他必要情形时,可通过报纸、网络或者布告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二、提出申请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包括听证申请人的姓名、地址;申请听证的具体要求;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其他相关材料等内容。

三、申请审查

组织行政许可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听证申请人补正。

延伸阅读:如何判断环境行政许可申请听证的内容是否合理和必要?‍‍

四、受理与否决定

听证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听证申请人不是该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听证申请未在收到《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的;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申请,应当受理,并在20日内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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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知相关人员

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分别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并由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听证的事由与依据;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听证主持人、行政许可审查人员的姓名、职务;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预先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的权利和义务;其他注意事项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或者其他必要情形时,可以通过报纸、网络或者布告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六、参加听证会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接到听证通知后,应当按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并记入听证笔录。

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告知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并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记录员宣布听证所涉许可事项、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理由和证据。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该行政许可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对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辩论。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做最后陈述。

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在听证过程中,主持人可以向行政许可审查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发问,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

七、制作笔录与决定

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听证会必须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相关事项,并由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交陈述意见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记入听证笔录。

听证终结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将听证笔录报告本部门负责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决定,并应当在许可决定中附具对听证会反映的主要观点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八、特殊情况处理

(一)延期

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临时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延期,并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延期听证的,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二)中止

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依据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或者鉴定的;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中止听证的,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三)终止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告知后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要求的;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听证申请人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听证申请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听证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听证申请人违反听证纪律,情节严重,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场的;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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