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保部门依当事人申请召开环境行政许可听证会的程序中,受理与否决定的原则如下:
一、申请人适格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该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果申请人不符合这一身份要求,申请将不予受理。例如,某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申请,只有与该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周边居民或相关企业等才能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若一个与该项目毫无关联的人提出听证申请,则不符合受理条件。
二、申请期限合规
听证申请应在收到《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提出。这是为了确保程序的及时性和效率性,逾期提出的申请将不被受理。比如,告知书于 1 月 1 日送达,那么申请人应在 1 月 6 日(含 6 日)之前提交听证申请,超过这个时间提交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符合其他听证条件
除了上述明确的两点外,还需符合其他未在办法中具体明确列出的一般性听证条件。这可能包括申请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如书面形式等)、申请内容是否具备基本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例如,申请听证的内容如果明显与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无关或不合理,也可能不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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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予受理原则
申请人身份不符:如前所述,不是该环保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
逾期申请:未在规定的 5 个工作日内提交听证申请的,不予受理。
其他不符合条件情况:对于存在其他不符合听证申请基本要求和相关规定的情形,如申请材料不完整且经告知后未按时补正、申请内容不清晰无法明确听证诉求等,也不予受理,并需书面说明理由。
通过这些原则来判断是否受理当事人的听证申请,旨在保证听证会程序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真正有需要且符合条件的申请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同时避免不合理或不规范的申请进入听证程序,浪费行政资源和影响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