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执法人员在沧州企业调取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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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5日,某企业行政处罚听证会在黄骅市生态环境局召开,马倍战律师出席了听证。

听证会上,马倍战律师对雄安新区执法人员在企业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其他机关依法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雄安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对黄骅市的排污单位不具有现场检查的权力,再加之他们不是行政执法,而是在参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大练兵”,其调查收集的证据不是“依法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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