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7日上午10:00,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力马燃气改造升级项目行政许可听证会准时开始。除审查人员和力马燃气公司人员之外,参加听证会的其他人员应到48人,实到47人。
听证会召开过程中,有参会人员以“当前环评报告版本与拟审批公示版本不一致”为由,提出延期召开听证会。主持人与听证员经过研究认为,延期召开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之前提出,在听证会召开期间提出使“延期不能”。在向延期申请人员做出解释后,申请人表示不再申请延期。
下午,在听证会继续召开期间,部分参会人员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开始陆续退场。下午三点多钟,参会人员董某口头申请听证会中止。还未等主持人作出处理,该人就擅自退场。随后,临城县的其他参会人员都跟着董某全部退场。听证会继续进行,直到五点多钟结束。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接到听证通知后,应当按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并记入听证笔录。”记录人已经将临城县23名参加人员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情况记入听证笔录。
整个听证会期间,虽然有人提出不同意项目建设的意见,但没有人提交对该项目不予许可的有效证据。多数参会人员认为,审查人员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充分,并且能够证明对力马燃气改造升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完全符合对该项目予以许可的条件。
总体来看,听证会完全履行了听证参加人陈述申辩、提交证据、质证、辩论、最后陈述的程序,也保障了听证参加人的各项权利,起到了充分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听证申请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的作用。
马倍战律师作为力马燃气公司代理人参加了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