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主动召开听证会和依申请召开的听证会,是否可以合为一次召开?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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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环保部门主动召开听证会(如涉及公共利益等情形)和依申请召开的听证会(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不能合为一次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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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保部门主动召开听证会

(一)适用情形

1.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应当组织听证的。

2.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

(二)召开时间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前。

(三)程序要点

1.应在听证举行的10日前,通过报纸、网络或者布告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被听证的许可事项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参加听证会的方法等内容。

2.可以根据场地等条件确定参加听证会的人数等。

二、依申请召开听证会

(一)适用情形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二)召开时间

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有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申请的,才决定召开。

(三)程序要点

1.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送达《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载明相关事项。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3.组织听证的部门收到听证申请书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分别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等。

延伸阅读:环保部门依行政许可当事人申请召开听证会的程序如何确定

两者在适用情形、启动程序、通知时间、召开时间等方面均有不同规定,是相互独立的程序,不能合为一次召开,以确保不同情况下的听证需求都能得到规范、合理的处理,保障各方权益和程序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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