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年8月10日(星期六)9:00
地点: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可导航)
石家庄市新华区天河商业广场A座806室
主要内容:
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违法构成有哪些?
2.从事哪些环保业务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立案标准是十万元还是三十万元?
4.2021年3月1日之前实施的环评造假、检测报告造假行为会被追责吗?
5.“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具体犯罪行为是“提供”还是“伪造”?
6.“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行为是持续性的吗?
7.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实施造假的人,谁的责任更大?
8.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在哪个环节认定为虚假?
9.如何认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造成的犯罪后果?
10.是否应当追究虚假证明文件委托单位的刑事责任?
11.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可能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12.接到有关部门要求去接受调查的电话,去与不去,分别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13.公安机关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4.当事人如何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和讯问?
15.什么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通缉?
16.在询问、讯问笔录上签字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7.办案机关有了哪些证据,当事人会被确认有罪?
18.关于“违法所得”,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19.什么情况下不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0.什么情况下单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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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微信:13138191939
报名费用:499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