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钢铁切割的企业是大气法中的钢铁企业吗?

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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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从事钢铁切割,切割过程中产生的烟尘无任何收集处理措施,能否依据《大气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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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法条中所称的钢铁企业是指以从事黑色金属矿物采选和黑色金属冶炼加工等工业生产活动为主的工业企业,包括金属铁、铬、锰等的矿物采选业、炼铁业、炼钢业、钢加工业、铁合金冶炼业、钢丝及其制品业等细分行业,是国家重要的原材料工业之一。因此此处所指的钢铁企业应为从事大规模生产加工,能够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建设配套装置,或者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的企业。钢材切割企业是否属于钢铁行业应视其具体的生产方式和规模确定,一般而言小规模露天进行的钢材切割作业由于规模小,产生的污染物有限,难以采取收集处理措施,故不应当被视为《大气法》第四十八条所称的钢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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