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切割、压平、打捆”废桶不是“处置”?

2023-07-27
知门
136

张某从多个地方收购废铁桶共计100多吨,然后把这些铁桶“切割、压平、打捆”,再出售给他人。公诉机关认为,这些废铁桶属于危险废物,而把铁桶“切割、压平、打捆”的行为是“处置危险废物”,张某因此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这个判决是否存在问题呢?

是不是存在问题,关键点在于,“切割、压平、打捆”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处置”。那么,是不是呢?

这首先要从“处置”的法律特征说起。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3.5对于“处置”的定义完全一致:“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从上述规定看,固体废物的“处置”,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是方式特定性。处置固体废物的方式有两类,一类是改变固体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式。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该类方式的具体方法包括“焚烧、煅烧、熔融、烧结、裂解、中和、消毒、蒸馏、萃取、沉淀、过滤、拆解”等方法。处置固体废物的另一类方式是“最终置于”特定场所。

二是行为目的性。对应着处置固体废物的方式,处置固体废物的目的也有两种:“改变固体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式对应的目的是“减少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危险成分”;“最终置于”特定场所的方式对应的目的是“抛弃放弃”“不再回取”。

三是增值为零性。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方法处置固体废物,处置后产生的物质与处置前的废物相比,一定不会增值。如果处置后获得了有利用价值的物质,那么该种处理方式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处置,它可能是处理,可能是利用,也可能是综合利用。

一个行为,如果完全符合固体废物处置的以上三个法律特征,那么该行为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处置行为,否则就不是处置行为。

下面,我们将处置与几个相似的行为进行一下比较。

1.处置与处理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3.4对于“处理”的定义是:处理,是指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使固体废物转化为适合于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的活动。

“处理”的目的显然是“为了使固体废物更适合于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处理”的这一“目的性”,使之明显区别于“处置”的“减少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危险成分”以及“抛弃放弃”“不再回取”等目的。

2.处置与贮存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于“贮存”的定义是: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贮存”的具体行为方式和“处置”的一种行为方式相同,都是将固体废物“置于”一定的场所。它们的区别在于,“贮存”是“临时置于”一定的场所,“置于”之后还要“回取”;而“处置”是“最终置于”一定的场所,“置于”之后就“不再回取”。

3.处置与利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于“利用”的定义是: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利用”的目的是为了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这明显区别于“处置”的“减少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危险成分”以及“抛弃放弃”“不再回取”等目的。

4.处置与综合利用

关于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虽然多处提到,但对其含义没有定义。《废弃包装容器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3.4对“再生利用”的定义是:将废弃包装容器含有或沾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污垢清除后,加工制成相应的再生包装容器或原材料、工业制品的过程。

按照上述定义,“再生利用”的目的是为了得到“相应的再生包装容器或原材料、工业制品”,这与“处置”的目的有着明显区别。从“价值性”方面来看,“再生利用”也与“处置”有着明显区别:“再生利用”获得有价值的物质,而“处置”得到的仍然是“废物”。

最后,让我们再回到题目中来:为什么“切割、压平、打捆”废桶不是“处置”?

根据“处置的三个法律特征”理论,“切割、压平、打捆”废桶,完全不符合固体废物“处置”的三个法律特征。

首先,“切割、压平、打捆”不属于固体废物的任何“处置”方式方法。固体废物的具体处置方式方法包括焚烧、煅烧、熔融、烧结、裂解、中和、消毒、蒸馏、萃取、沉淀、过滤、拆解、填埋等,“切割、压平、打捆”等行为显然不是其中的任何方式方法。

其次,“切割、压平、打捆”废桶的“目的性”不符合“处置”固体废物的法律特征。“处置”固体废物的目的是“减少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危险成分”以及“抛弃放弃”“不再回取”;而“切割、压平、打捆”废桶的目的是“得到相应的再生包装容器或原材料、工业制品”。

再次,“切割、压平、打捆”废桶在“增值为零性”方面不符合“处置”固体废物的法律特征。固体废物在被“处置”后,固体废物的价值显然没有增加;而废桶在被“切割、压平、打捆”后,与之前相比显然增加了价值。这也是人们花钱买来废桶进行处理的原因所在。

为什么法律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定为犯罪,而法律不但不把“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定为犯罪,还鼓励“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呢?其中的道理非常简单:对危险废物“处置”之后,除了污染环境,不会得到任何有价值的东西,这种行为对社会只有危害没有益处;而对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虽然可能造成一定的环境污染,但获得了有价值的东西,对社会至少是有一定益处的。

有人可能会反驳说: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就可以造成环境污染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的过程中,如果造成了环境污染,行为人应当承担“造成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但不应当对“综合利用”行为本身承担法律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大家肯定已经知道了问题的答案:“切割、压平、打捆”废桶不是“处置”,因此也不构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犯罪。是法院对于“处置”的错误认识,导致其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可喜的是,听说张某已经提起上诉,希望二审人民法院能够查明案件事实,正确理解“处置”,还张某一个公道!

下一篇:这是最后一篇
上一篇:这是第一篇
写下您的评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