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环保处罚决定没有送达当事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强制执行

2021-10-14
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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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1年6月,从山东省来的K公司找到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称公司收到了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公司有100万元的环保罚款要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从公司提交的案件材料了解到,公司于2020年8月收到了生态环境局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很快收到了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司因为某种原因没有听证,后来就把事情忘记了,但从来没有收到过生态环境部门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才知道被罚款这件事。

【处理方案】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代理K公司的执行案件后,向负责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要观点是: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有送达K公司,行政处罚的程序严重违法,剥夺了被申请执行人的经济权利,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强制执行。

【案件结果】

2021年8月,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执行执行案件,作出了行政裁定。《行政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是:

本院认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达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严格标准,且行政决定必须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才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回执显示,“签收人”为李XX,经询问李XXX,其否认签收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的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称“记不清谁签收了”。申请执行人对于行政决定的送达方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剥夺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属于程序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不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XX生态环境局申请执行的内容不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山东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来源:法岸环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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