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参加环境民事案件磋商

2022-01-03
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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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环境专业律师事务所的优势,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中为委托人争取最大权益,将损失降低到最低。

成功案例:

新房紧邻垃圾场,起诉环评才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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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岸环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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