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是针对保护个体环境权利的“环境私益诉讼”而言的。与传统的、一般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有其特殊性: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具有特殊性
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是针对民事主体,也可以是针对行政主体。一般民事主体,由于在社会生活、经济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破坏或损害,即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而对行政主体而言,行政机关如果未履行其法定职责,对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会成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对象。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具有特殊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具体来说,是为了保护国家环境利益、社会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预防性和补救功能
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不受违法侵害行为的侵害,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