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如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机构,将会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就赔偿问题进行磋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包括以下项目:
①生态环境修复费用;②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③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④其他必要合理费用。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担任生态环境赔偿磋商代理人,将严格审查对方提出的各项赔偿要求,降低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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