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提起公诉时,一般都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的规定,“公私财产损失”包括以下项目:
①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②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③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包括以下项目:
①生态环境修复费用;②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③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④其他必要合理费用。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担任代理人,将严格审查刑事附带民事原告提出的各项赔偿要求,降低赔偿费用。
有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法律问题,立即咨询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1313819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