渗坑渗井暗管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的规定,只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了“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无论量的多少,都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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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了《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了相应的认定方法:
(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2)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3)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4)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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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管、渗井、渗坑需要司法鉴定吗?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认为,排放污染物所使用的的暗管、渗井、渗坑,需要刑事案件的办案机关以及人民法院,通过自然常识和办案经验,结合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无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排放污染物的目的进行认定,无需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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